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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水产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者:彭海发布时间:2020-11-18浏览次数:877

中国海洋大学水产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大力弘扬优良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国海洋大学优秀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海洋大学水产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基础上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设立的优秀本科生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的评审评审推荐工作。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覆盖面广、高额不兼”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评审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表现突出;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当学年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三)学习勤奋刻苦,坚持“求是、求博、求精、求新”的学风;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课外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不断增强综合素质;

 (五)当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及各单项测评结果应为“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优秀本科学生奖学金包括综合类奖学金和单项类奖学金。

第七条 综合类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秀、全面发展的学生,包括杰出学生奖学金和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

 (一)杰出学生奖学金每学年全校获奖人数一般为 10 人,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审,奖励标准为 8000 /人;

 (二)一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全院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奖励标准为 3000 /人;

 (三)二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全院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奖励标准为 2000 /人;

 (四)三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全院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0%,奖励标准为 1000 /人。

第八条 单项类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学业方面取得较大进步或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包括学习进步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等。

 单项类奖学金总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全院参评学生总人 数的 10%,奖励标准为1000 /人。

第九条 学生申请优秀本科学生奖学金,除应具备《中国海 洋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学生奖学金 评审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综合类奖学金:

1.杰出学生奖学金:当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班级(专业)前 5%

2.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当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班级(专业)前 50%

 (二)单项类奖学金:

1. 学习进步奖学金:学习成绩取得较大进步,科学文化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较上一学年上升所在班级学生人数的10%及以上。

2. 文体活动奖学金:积极参加健美操、篮球赛、足球赛、辩论队等文体活动,并在各类文艺体育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当学年未获得学校艺术类体育类比赛优胜奖学金,以身心素养类加分成绩作为排序参考;

3. 社会实践奖学金:在各类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和社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以社会工作类加分和实践活动类加分成绩总和作为排序参考;

4. 创新创业奖学金:积极参加创青春、挑战杯、互联网+等创新创业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积极参加科研学术活动,并取得优秀学术成果或突出成绩,以创新创业类加分成绩作为排序参考。


第三章 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十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奖学金评审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奖学金的设立、变更、调整,研究奖学金评审的相 关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实行申报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自主提出申报,学校择优评审。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审核监督本单位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处理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以班级为基本单位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学院领导小组负责对班级优秀本科学生奖学金初步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对社会捐赠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班级初步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学生奖学金评审(推荐)结果。

第十五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推荐)结果应在班级、 学院两级进行公示,其中学院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审(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领导小组提出异议申请,领导小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给予答复;若学生对学院处理、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结束后,学院领导小组应及时将评审(推荐)结果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备 案,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评审(推荐)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布,并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结果按照相关规 定报送教育部。学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原则上在学生学籍所在学院进行,学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11月起执行,由水产学院党委负责解释。